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
立契約書人
▲幼兒: 自 年 月 日入園
▲甲方(簽章): 與幼兒之關係: 身份證編號:______________
地址: 電話:
▲甲方之受委託人(簽章): (無則免填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 電話:
地址:
▲乙方: 幼兒園(加蓋圖記)負責人(簽章):
第一條 契約適用範圍
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之約定。
第二條 服務內容
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:
(一)提供生理、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。
(二)提供營養、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。
(三)提供增進身體動作、語文、認知、美感、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、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。
(四)其他經甲乙雙方議定之服務事項:
1、 。
2、 。
3、 。
第三條 乙方提供之每日服務時間:
每日入園時間: 時 分以後;每日離園時間: 時 分以前。
第四條 收退費事宜
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,依「高雄市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」及乙方報送
高雄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。
第五條 接送方式
(一)到園及離園接送方式由雙方約定之,若更改接送則須提前告知。
(二)甲方指定之人應記錄於親子聯絡本上。
第六條 保護照顧
乙方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,於提供服務時間內,對甲方幼兒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妥善維護幼兒安全,並給予適當照顧。
第七條 資料保護
乙方對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並負有保密義務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,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。契約關係消滅後,亦同。
第八條 緊急事故處理
(一)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、重病或意外事件時,處理方式:
1、£ 由園方通知家長後再依家長指定醫院送醫。
2、£ 由園方代為送醫。
3、£ 家長自行到園裡接孩子就醫。
(二)甲方幼兒因事或生病請假時應主動向園方辦理請假。
第九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
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,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,任何一方當事人
得終止本契約。
發布時間 2015-05-29